敲诈勒索案辩护要点及其解读(之一:罪名概述)
文/黄剑、陶宁
(原文载于公众号“泽大律师”)
前言
敲诈勒索罪作为古今中外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之一,因其高发且贴近公民日常生活,而被大众所熟知。看似简单且争议不太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只是表面上符合“敲诈勒索”的外衣,实际上是不构成该罪的,甚至是正当合法的。
因此,罪名常见,不代表法律适用无争议,更不代表辩护无空间。鉴于此,笔者在充分研究相关论文及判例的基础上,将该罪的辩护要点予以归纳并详细解读如下,以供法律界同仁参考。
一、罪名及其要件概述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言之,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该罪。
(二)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合法目的而采取一定的威胁或要挟手段,则不构成该罪。
(三)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1. 该罪的犯罪手段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
所谓“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1]
一般认为,“威胁或者要挟”在形式(口头/书面、明示/暗示、本人提出/第三人转达)、恶害内容(针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法利益)、对象(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等方面并无具体限制,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并因此交付财物,均可视为“威胁或者要挟”。[2]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3]
2.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下称“《敲诈勒索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同时,上述解释明确,各省份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须对当地的适用标准进行核实。
(四)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次要客体)。[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