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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日期
逮捕日期
判决日期
判处刑期
年
刑事拘留折抵刑期(1日折抵1日)
逮捕后羁押折抵刑期(1日折抵1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
注: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2日;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1日
⚖️ 其他折抵情况
行政拘留折抵(1日折抵1日)
计算刑期
重置
本计算结果是刑法规定的初步估算,不构成判决预测。实际刑期可能因具体案情、证据情况、法官裁量、认罪认罚从宽等多种因素有所不同。如需准确法律评估,建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工具仅供参考,明白律师不对依赖此结果做出的任何决定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1. 有期徒刑计算规则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拘留一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
2. 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 减刑相关规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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