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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手握一千把救人的刀”

发布时间:2026-02-15 22:13:47浏览:12次

泽大辩护人 | 黄剑:“手握一千把救人的刀”


(原文于2021年4月27日发表于公众号“泽大律师”)



黄剑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刑法学专业)硕士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诉讼部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

2019年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泽大新锐奖”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合规)、刑民交叉业务

拥有5年多的公诉检察官生涯,2016年底辞去公职,转为从事律师职业。在5年多的律师生涯中,主办或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案件60余件,大部分均取得显著效果,其中无罪辩护(含数罪中的部分无罪)成功案例16件、刑事控告成功案例4件。



部分经典案例



1. W某涉嫌诈骗(2400余万元)、敲诈(45万元)、寻衅滋事(4笔)、强迫交易(1500万元)案(全部作无罪辩护,3个重罪无罪辩护成功,法院最终只认定强迫交易,并判处缓刑)


2. Y某某涉嫌诈骗案(量刑档次10年以上,无罪辩护成功,公安撤案——实为“套路贷”被害人,案件实现反转,公安转而将当初的控告人即“套路贷”实施者立案追诉)


3. Z某某涉嫌诈骗案(量刑档次10年以上,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4. Y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轰动全国的某知名上市公司案件,量刑档次10年以上,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5. L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骗取贷款(3500余万元)案(无罪辩护成功,公安先后终止侦查)


6. ZG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撤回起诉)


7. M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无罪辩护成功,公安终止侦查)


8. X某某涉嫌诈骗(4000余万元)案(检察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两次不予批准逮捕)


9. W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骗取贷款(1.5亿余元)案(其中骗贷部分,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未予起诉;受贿部分,经辩护,检察院、法院先后分别扣减80万、30万,并追加认定自首,最终判处缓刑)


10.  某市某区监察委第一案Y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指控受贿金额近200万元,检察院、法院先后分别扣减15万、50万,并追加认定被告人的自动投案情节,总体量刑实质较大幅度从轻)


所办印象最深刻的案件


从事刑事法律实务10年有余,所办印象最深刻的案件是W某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即上文所罗列的“部分经典案例”中的第1个。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冤案,虽然W某某最终还是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处缓刑,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不得已的多方博弈又妥协的结果(该案由某地级市扫黑办立案侦办,异地关押3个多月,不允许律师会见,涉及四罪,三项重罪,如全部判决,刑期必在20年以上)。


今天,我仍旧认为W某是无罪的,10年后,20年后,30年后,我还是坚持认为他是无罪的。该案是我从事刑事法律实务10年多的时间里,投入办案时间和精力最多的一个案件,工作时长至少在1000小时以上,前后历时2年4个多月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延长期限2次;也是非常奇葩的一个案件,绝大部分司法官或者律师,可能一辈子都难得一遇这种案件。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违规不允许会见进行申诉N次;律师会见89次,全面听取零口供被告人的各种无罪辩解并做成详细的无罪辩解笔录5份(每份二三十页);根据无罪线索调查取证50余份,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等;观看关键证人10次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1个多星期,并完整梳理记录了每1次的威胁、引诱、指证等违法取证事项;在检察院阶段,撰写并提交四罪无罪辩护意见3万余字,而且同时附上每个罪相关的法律及文件规定、专家论文及20余个类似的无罪判例,每个罪都是厚厚一叠;在法院阶段,先后开庭4次,第1次和第2次每次均是整整一天,并先后递交了补充修改完善之后的更为全面、深入、精准的辩护词;另外还撰写了各种喊冤反映材料十余份。


可以说,除了申请警察出庭询问之外,刑事辩护的所有技艺,在这个案件上,我全部都用了一遍。最终的案件结果不是最好的,但也是力所能及范围之内最好的。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对主办这个案件的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致以深深的敬意,没有他们的坚持,很难想象!我想,任何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都离不开司法队伍中那些正直、有担当、有水平的检察官和法官,正因有他们的坚持,才有正义! 



刑事辩护的终极意义


我认为,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讲,刑事辩护的终极意义乃在于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与失职,以保障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进而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即无辜之人被冤枉有罪或者有罪之人受到不公正之对待。


因为无论如何都无法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机关的立场始终都是客观中立的,更加无法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人员都是公正无私且英明无比的(毕竟像包青天这样的人是千古难得一遇的)。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首先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难免偶尔会犯错误,或是无心之失,或是能力有限,或是玩忽职守,甚至徇私枉法。


虽然,冤错案件发生的概率较小,但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概率,一旦发生,相关当事方所付出的代价却是极为惨重的。而且,很不幸的是,假如身处一个法治不发达尤其是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度,其实每一个公民及其亲属都有成为冤错案件牺牲品的潜在概率。


诚如某古经书所言:“凡枉杀一人,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如救众人。”又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远超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但却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污染了水源”。


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乃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就有必要引入并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由律师来协助(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是也)或者监督(“对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的监督制约”)司法机关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确保精准认定事实与准确适用法律,共同目标都是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概言之,刑事辩护的终极意义即是:协助与监督司法官客观公正处理案件,以维护法律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想,我的检察官和律师双重职业经历与心得体悟,和上文所罗列的10个成功辩护案件以及所分享的3个印象最深刻的案件,已经足以说明一切。



被误解的刑事辩护及其职业荣光


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其中也不乏某些司法办案人员)可能会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误解,认为他们是在替“坏人”说话,帮助“坏人”脱罪。这其中既有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不够普及的原因,自然也有极个别律师形象不佳的因素(因为在某些不明真相的公众眼里,或许某一个律师的个体形象,恰恰就代表了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


固然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某些犯罪之人依靠律师的辩护,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了不公正的偏轻惩罚。但是,我们必须同样看到,还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依靠律师的辩护,无辜者为自己洗刷了冤屈,有罪者得到了应有的公正裁判。


在此必须厘清一个概念,即冤错案件实际包含三类:一是无辜之人被冤枉有罪;二是有罪之人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明明只犯一罪,却非要追诉其数罪;比如明明犯了轻罪,却非要以重罪追诉;比如明明只应判3年以下,却非要判10年以上等等);三是有罪之人得不到应有的追诉。


应当说,“无辜之人不应被冤枉有罪”很容易理解,也基本能够得到公众认同;然而“有罪之人应得到公正对待”却同样非常重要。举个通俗的比喻:一个人虽然犯了错,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打他50大板,就绝对不能打他100大板,哪怕随意多打1大板,也是违反法律规定且是不公正的。


因为法律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不能仅凭司法官个人的一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乘除。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宣称的“以几何之精度构筑一座罪与罚的阶梯”(刑罚阶梯理论)以及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所言“刑法学是一门最精确的法学”,均是出于此意。


是故,一个正直的律师,无论是为无辜者作无罪辩护,还是为有罪者的合法权益作轻罪或罪轻辩护,都是值得尊敬的。诚如西方常有论者将律师和医生、牧师做比较一样:认为医生乃拯救人之躯体,牧师乃拯救人之心灵,律师则拯救人之生命、财产与自由。


正是基于此,但凡在法治昌明的国度,律师乃是一份充满正义且无比崇高的职业。所以,我想,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该万分珍爱自己身为辩护人的职业荣光——始终秉持“法律乃善良公平之艺术”的理念,但求不断尽己所能,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义,而非滥用技艺、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以帮助有罪之人获得非法或不道德之利益。



后记:“手握一千把救人的刀”


佛家禅语有云: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千把刀,既可以是杀人的刀,也可以是救人的刀,杀人,救人,唯在其一念之驱使。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即是我们的工具,它也既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我真心希望自己手里握着的是一千把救人的刀,而不是杀人的刀。


不仅如此,如要能够顺利救人,不仅这把救人之刀要时时打磨,变得足够锋利,更要使用这把刀的人,始终心怀正念,并且技艺足够高超。最好同时具备以下优秀品质与素养:“正直,同情,怜悯,慈悲”的仁爱之心,“永远充满光明与希望”的强大内心,“此心不动,随机而行”的定力与智慧,“平时胆小,临时胆大”的谨慎与胆略,“融会贯通,灵活运用”的深厚法律功底,“守正出奇,匠心独运”的思路策略,“率性而为,但以拙诚行天下”的辩护风格,“水滴穿石,久久为功”的坚毅执着精神等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此时此刻,有一个少年,正从法治的千山万水中一路走来,希望他可以不断成长,变得更加强大,并且一往无前,手握“一千把救人的刀”,拯救更多的受冤者!


这是一个刑事辩护人的梦,希望这个梦可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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