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以来,徐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为他人等人定制生产印有某商标标识的产品,累计定制生产某商标标识产品至少1.65万件。被害人报案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应律师介入后,经询问当事人并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查询该商标,认为该商标的注册使用范围中并不包含徐某某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特定商品,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多次与承办人沟通的情况下一并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在听取应律师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但表示虽不构成该罪,但符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随后以该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应律师仍然认为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理由是徐某某生产制造的产品中虽然印有该商标的LOGO,但并不属于“商标标识”,不满足“商标标识”应当具备的三个特点,即独立于商品本身而存在、为有形载体、不具有流通性。为此,应律师不仅向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还检索整理了相关的案例,一并提交给了检察官,让检察官参考,并建议检察官对该案做不起诉处理。为了给检察官扫除不起诉的障碍,应律师还帮助当事人徐某某与商标权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书。
此后经过和检察官多轮沟通,最终该案在检察院成功的争取到了不起诉。为当事人徐某某实现了无罪化处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