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搭建等视频网站,在上述平台复制发行大量国内影视作品并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盈利,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本案应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应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杨某某并向法院调取了涉案的案卷材料。经仔细审阅、分析案卷材料,应律师认为本案的量刑明显过重。随即立即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主动联系二审法官,向其提交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书,成功争取到二审的开庭审理。
争取到开庭审理后,应律师抓住案件中足以影响到量刑的证据问题发起进攻性辩护。庭后又多次联系市检及二审法官沟通量刑问题。
最后,成功争取到二审法院做出改判,将原来三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改判为二年有期徒刑,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