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被告人曾某某系某药业公司医药销售人员,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刘尧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及时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退赔、社会调查评估及家属特殊困难论证等组合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案件事实
2016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作为某药业公司医药销售人员,为提高药品销量、谋取不正当利益,找到某市人民医院、某市妇幼保健院、某市中医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的53名医生,承诺为患者开具其代理销售的院外药处方;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后,曾某某按照药品销售金额,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等方式给予医生回扣。
经依法审计,2016年6月至2023年10月,曾某某给予上述医生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曾某某非法获利10万元。2023年10月,某市公安局民警在某市某县城关镇将曾某某抓获;同年1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经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案发后,曾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其妻子黄某某身患慢性肾脏病、肾性高血压、肺水肿等严重疾病,常年需不间断入院治疗,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曾某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方法
辩护人介入后,确立了“先取保、后从宽、终缓刑”的阶梯式辩护策略:
1.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固定有利情节。接受委托当日即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在2023年11月两次会见曾某某,向其告知诉讼权利,核实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为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打好基础。
2. 审查逮捕阶段:聚焦“无社会危险性”。2023年12月,辩护人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从涉嫌数额刚达“数额较大”起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社会危险性、家庭特殊困难等角度,申请不批准逮捕并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
3. 审查起诉阶段:推动认罪认罚。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成曾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最终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4. 审判阶段:围绕缓刑适用展开精细化辩护。庭前提交《缓刑适用申请书》并推动法院启动审前社会调查;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重点论证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前科劣迹、社区矫正无社会危害性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并提交妻子黄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家庭困难证据。
三、辩护要点与法律依据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曾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监委、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符合该法定从宽情节。
(二)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
曾某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即主动退赃1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三)犯罪情节较轻,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
曾某某行贿数额60余万元,刚超过“数额较大”起点(6万元),未达“数额巨大”标准(20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无前科劣迹,属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经某市某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前社会调查,对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害性、对当地无不良影响。
(四)家庭特殊困难,体现刑罚人道关怀
曾某某妻子黄某某身患慢性肾脏病、肾性高血压、肺水肿等严重疾病,每周需血液透析,曾某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和生活支柱。对其适用缓刑,既彰显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避免其家庭因主刑执行而陷入困境,有利于矛盾化解与社会稳定。
四、办案成效与判决结果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24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曾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暂存于某市财政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同时载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案件的代表性、疑难程度与社会价值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的典型案例
本案系国家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背景下的典型案例。医药代表通过“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方式向医务人员行贿,不仅破坏医疗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也间接加重患者负担。本案的依法惩处,对医药销售行业合规经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缓刑适用的成功实践
案件精准把握“数额较大”的量刑区间,充分运用行贿人主动交待、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将“没有再犯罪危险”具象化,最终说服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实现了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
(三)刑罚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在严厉打击医药商业贿赂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实际困难,避免“一人入狱、全家崩塌”的极端后果,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彰显了刑事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温度与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