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女,1993年11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某市人。2023年6月27日,杨某某经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6月28日杨某某因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案件由其夫马某某于2023年7月2日委托刘尧律师担任杨某某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二)主要涉案事实
杨某某在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直播期间的获利主要来源于直播间观众的打赏,打赏原因多样,包括聊天互动、才艺表演或单纯观看体验等;其本人承认直播期间存在传播一个淫秽视频的行为,但同时辩称手机中虽存有大量经剪辑的淫秽视频或图片,并未通过直播平台对外传播。案件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网络平台资金流水认定、淫秽物品鉴定等多项专业问题,取证难度较大。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 罪与非罪及罪名适用:涉案金额是否属于"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意义上的非法获利,直播打赏能否当然认定为因传播淫秽物品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 非法获利金额认定:直播平台所有打赏能否全额计入非法获利数额,抑或须按"获利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标准予以甄别。
· 强制措施适用:是否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具备终止侦查、不起诉、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四)最终处理结果
经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介入,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终止对杨某某的侦查。杨某某自此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以无罪化处理告终。
二、律师工作方式
(一)会见
2023年6月28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完成看守所会见。会见中,辩护人围绕涉嫌罪名构成要件、直播行为模式、打赏来源与去向、涉案淫秽视频/图片的数量及传播范围、电子数据扣押情况、自首情节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对杨某某进行了系统性的询问与释明,并同步进行法律辅导,告知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后续处理可能产生的实质影响。
(二)阅卷与调查取证
辩护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积极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及电子数据提取等专业问题多次提出有效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提出阅卷申请,了解电子数据提取、固定、鉴定情况,及打赏资金的流向与平台分成比例。针对会见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辩护人通过类案检索调取外省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期审结的曾某某案、卢某某等案、夏某某案三起同类直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提炼其裁判要旨用于本案的辩护意见支撑。
(三)与办案机关沟通
在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及后续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多次以当面沟通、电话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方式与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交换意见:一方面,主动通报会见情况及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争取办案单位对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依法认定;另一方面,针对案件管辖、取证合法性、非法获利金额认定等关键问题,递交书面意见以引导办案思路。
(四)家属沟通、协助退赃
辩护人持续与委托人杨某某之夫马某某保持沟通,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并就退缴违法所得事宜提供法律指导。2023年7月31日,杨某某及家属自愿提供杨某某名下某银行账户(现有存款约5万元)作为退缴违法所得专用账户,由辩护人形成《情况说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以此展示嫌疑人及其家属真诚悔罪、积极配合侦查的态度。
三、律师工作内容
(一)辩护思路的形成过程
辩护人在会见杨某某后,初步判断本案具有以下有利因素:杨某某系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直播犯罪周期较短、非法获利数额不大;本案属个体犯案、非团伙作案,涉案手机已被扣押,无在逃同案犯;杨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家中有老人和两名幼孩需要照顾;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随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将工作重心聚焦于两条主线:
· 以"因果关系论"为切入点,挑战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 以"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为支撑,争取不批准逮捕及后续从宽处理。
(二)核心法律意见
1. 定性层面:直播打赏不应等同于因传播淫秽物品获取的非法获利
辩护人在2023年7月11日、7月18日先后向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递交两份《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不仅要求主观上的牟利故意,更要求客观上的获利与传播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杨某某直播期间的获利来源于直播间观众打赏,打赏原因多样,不能当然地将全部打赏金额认定为因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取的违法所得。辩护人结合外省市某区三起同类案件,佐证"获利金额及传播视频数量的认定均能够与赠送虚拟礼物的第三方相对应"的裁判思路,为公安机关客观认定犯罪数额提供了参照。
2. 强制措施层面:不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应予取保
2023年7月5日,辩护人向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论证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2023年7月26日,辩护人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等规定,提出杨某某不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毁灭证据、串供、妨碍作证等妨碍诉讼的情形,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 悔罪态度层面: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辩护人反复强调:杨某某2023年6月27日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杨某某本人及家属多次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已主动提供杨某某名下约5万元存款账户作为退缴违法所得专用账户(详见2023年7月31日《情况说明》);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结合前述情节,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依法属于可能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象。
(三)采取的关键措施
本案中,辩护人在时间线层面采取的关键措施如下:
· 2023年7月2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完成委托辩护手续。
· 2023年7月5日:向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率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 2023年7月11日:递交第一份《法律意见书》(公安),从定性层面提出"因果关系论"。
· 2023年7月18日:递交第二份《法律意见书》(公安),结合类案进一步论证情节轻微。
· 2023年7月26日:向某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从检察监督角度发力,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2023年7月31日:递交《退缴违法所得情况说明》,固定嫌疑人悔罪表现与退赃事实。
· 持续会见及与办案机关沟通,跟进案件进展并提供动态法律意见。
四、工作质效与案件效果
(一)律师工作对案件结果的实际影响
1.程序层面:通过《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申请书》等多份法律文书的持续递交,辩护人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审查起诉不同环节同步发力,争取对嫌疑人不予羁押;在嫌疑人后续人身状态变化、案件管辖调整的过程中,前期退赃、自首等情节的事实固定,为最终《终止侦查决定书》作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关键基础。
2.定性层面:通过"因果关系论"的反复论证,辩护人对案件最终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终止侦查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针对直播打赏与传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非法获利金额的甄别,辩护人在侦查初期即提出专业意见,与后续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方向一致,客观上推动了案件向"出罪化"处理演进。
3.量刑从宽与权益维护层面:辩护人依法固定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充分维护了杨某某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周期内,辩护人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避免了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因人身受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也避免了不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以及后续追责。
(二)示范推广价值
1.罪名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审查思路的可复制性。本案的辩护核心不在于简单否认传播行为,而在于论证"获利"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直播打赏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应逐笔审查打赏对应的具体传播行为,将不能证明与传播行为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打赏金额从非法获利数额中剔除。这一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2.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借鉴的工作方法。辩护人通过检索外省市某区三起同期同类案件,提炼"获利金额与传播数量与赠送虚拟礼物的第三方相对应"的裁判要旨,为本地办案机关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类案检索已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应当成为辩护人办案的标准化动作。
3."程序辩护+实体辩护+悔罪情节固化"三位一体的辩护结构。本案中,辩护人在程序层面争取不批准逮捕,在实体层面提出"因果关系论"与类案参考,在情节层面固化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悔罪表现。三线并进,相互呼应,既保证了程序正义,又最大程度维护了嫌疑人的实体权益。这种结构化辩护策略对刑辩律师办理涉网络、轻刑、初犯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4.家属沟通与退赃工作的桥梁作用。辩护人在案件中积极促成嫌疑人家属提供5万元账户作为退缴违法所得专用账户,并以《情况说明》形式书面提交办案单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嫌疑人真诚悔罪的态度,又为后续量刑从宽、乃至终止侦查提供了事实基础。家属的积极配合是本案取得理想结果的重要一环,律师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角色。
5.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实践。本案辩护意见全程紧扣"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导向,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羁押依赖倾向,坚持从情节、证据、悔罪表现等多维度论证非羁押的可行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政策落地的具体路径。
结语
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从2023年6月刑事拘留,到2025年3月某市公安局区分局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依法终止侦查,前后历经近两年时间,期间案件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及管辖调整等多个诉讼阶段。辩护人刘尧律师在侦查初期即介入案件,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与办案单位持续沟通、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和申请书、促成嫌疑人退缴违法所得等系统化、专业化的工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最终推动案件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终止侦查,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本案的辩护思路、工作方法及成功经验,对同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乃至其他轻刑初犯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均具有可借鉴、可推广的示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