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XX、李XX起诉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孙博峥律师作为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18年1月30日,信托公司与两名原告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不超过143万元,并对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效力、贷款发放及相关债权问题产生争议。
两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信托贷款合同》无效,并提出返还款项、确认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等诉讼请求,试图通过诉讼否定相关合同安排及债权关系。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借款人对信托贷款合同效力提出质疑,能否据此否定合同约束力及相关债权关系?
原告主要提出以下主张:
- 质疑信托贷款合同效力。 原告主张合同涉及虚构信托计划、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 质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原告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相关文件提出异议,试图以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否定合同效力。
- 提出返还款项及债权转让相关诉请。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并请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上述主张涉及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与民事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主张能否获得充分证据支持等问题。
三、代理思路与案件处理
孙博峥律师代表XX信托参与本案诉讼。根据判决书记载,法院结合双方陈述、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对案件事实和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案的代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围绕合同效力争议,维护信托贷款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针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审查了合同签订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公证情况。
判决书明确记载,法院认为《信托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办理公证,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针对金融业务合规性争议,区分监管问题与合同效力问题
原告以信托计划、贷款发放及相关业务操作存在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判决书载明,某省银保监局在相关调查回复中表示,未发现XX信托存在违反信托登记规定、违规募集资金、未按信托文件约定使用资金等相关证据。
这一调查结果成为法院审查相关争议时的材料之一。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以证据审查为基础,回应对合同及债权关系的质疑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表明,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效力、贷款业务及相关债权关系的争议,需要结合合同文本、签约情况、业务材料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一方的单方陈述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 驳回原告黄XX、李XX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两名原告负担。
上述裁判结果表明,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确认《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等诉讼请求,孙博峥律师维护了被告XX信托在本案中的相关合同权益。
五、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体现了孙博峥律师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托业务争议及金融机构诉讼代理方面的实务经验。
面对借款人从合同效力、业务合规性及债权关系等多个角度提出的诉讼主张,代理律师需要准确识别争议焦点,结合合同文本、业务材料及相关监管调查信息组织抗辩,并围绕对方诉讼请求及证据展开针对性论证。
本案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围绕合同效力争议开展诉讼应对、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代理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