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缓刑
亮点:本案中,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达2种以上,货值近30万元,个人违法获利近8万元,经过有效辩护终获缓刑!
焦点:一、莫莫在本案中行为是否系主犯。二、其收入均系工资还是违法所得。
摘要:莫莫伙同何莫(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SK-II”“LAMER”等品牌的面膜并销售,其中销售给高莫、张莫(均已判决)达203228 元,被告人莫莫从中获利7 万余元。
二、案情简介
2022 年8 月以来,被告人莫莫伙同何莫(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西壮族自治莫外村天租用赵莫(另案处理)的厂房,生产假冒“SK-II”“LAMER”等品牌的面膜并销售,其中销售给高莫、张莫(均已判决)达203228 元,被告人莫莫从中获利7 万余元。
后池莫、丁莫(均已判决)从高莫等人处购进上述假冒“SK-II”“LAMER”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居住在温州市的江莫等人。2023 年4 月12 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扣押“SK-II”“LAMER”品牌面膜及包装盒、原材料、制假设备(包装机、电子数字秤)等。2023 年5 月12 日,被告人莫莫被抓获归案。
三、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莫莫家属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郑一杰律师、蒋双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郑一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莫刚明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莫莫沟通案情
郑一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当事人告知涉案情况,与检察院沟通案件相关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郑一杰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郑一杰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第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莫莫在犯罪活动中听从老板何莫的安排,从事做饭、打包、运输工作,每月所得皆为工资收入。首先,据莫莫陈述,其是在里面主要负责做饭、打包和送货,何莫负责购买原材料、销售、联系买家,这与何莫的账单记载完全一致,在何莫的账单中,在物流、加油、运费、过路费等支出大部分是莫莫支出,而盒子、袋子、甘油、料等原材料支出均系何莫支出。其次,因何莫的加工厂为私人作坊,莫莫在打包、运输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物流、加油、运费、过路费,故莫莫在上述费用产生后立即找何莫报销,何莫会直接转账给莫刚明。但因莫莫在外欠各种网贷,经济较为拮据,何莫会指令下家将款项直接转至莫莫老婆账户中,这么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安侦查所需,二是为了让莫莫有钱可以先支付上述费用。这也就是莫莫老婆的支付宝和微信中会有上家转账的原因,不能因此认定以上属于合作分红。第二,案涉场地、设备、原材料均系主犯何莫提供。关于案涉场地,系何莫联系赵莫所租,租金也系何莫所付,水电费也系何莫所付(其中仅有一次是莫莫支付)。关于设备和原材料,也均系何莫购买,设备经过何莫调试后开启即可使用,并不需要人工操作。第三,犯罪嫌疑人莫莫未参与销售。根据犯罪嫌疑人张莫、高莫(系何莫下家)的供述,所购买的产品均系通过微信、电话直接和何莫进行联系,达成交易后,款项也系打到何莫指定账户中,与莫莫从未联系也不认识。
五、办案结果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莫莫被告人莫莫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莫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需要严谨、细致和全面。只有对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才能确保最终的结果公正和准确。
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肃而严谨的工作,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至关重要。律师需要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的案件失败。此外,律师还需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先探讨案件定性,再提辩护意见,确保检察官采纳律师的法律意见。
其次是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其清楚案件的进展和法律程序。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应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排除非法证据,并调整辩护方案。此外,律师还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解释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并询问其意见,以便调整辩护策略。在本案中,我们在制定辩护策略之前,就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仔细查看他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行为,着重了解其主观意思,以及获利情况。从而确定,本案的当事人并非系主犯,其行为也系替人打工。在充分的了解当事人与案情的过程中,相信当事人也感受到了我们律师的诚意与专业态度,因此也是无保留的告知我们询问的信息,加强了双方合作的效率,最终本案得到缓刑的好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