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P某某等人向厂家批发虚标参数的手机,并在网上按照虚标的参数宣传销售手机,销售金额2600余万元。
二、辩护情况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
对此,辩护人提出:(1)P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涉手机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属于伪劣产品,个别参数的夸大也并不等同于“以次充好”。(2)P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从欺诈的内容和欺诈的程度来看,本案仅属于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P某某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P某某的行为至多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三、辩护结果
经多次口头沟通及递交详细书面意见,公安机关最终变更罪名,以虚假广告罪移送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