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幕墙有限公司诉云南A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精准适用最高法批复确认"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申报律所: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龙昌军、龚子昭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云0112民初13252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标的额:2800余万元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9日
一、概述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结果:确认"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获工程款2407万余元及利息300万余元、脚手架措施费144万余元
亮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成功确认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焦点:"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认定;总承包方付款责任界定;脚手架措施费计算
摘要:上海H幕墙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与云南A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支付给H公司"的"背靠背"条款。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龙昌军、龚子昭律师代理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成功论证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A公司向H公司支付工程款24074353.3元及利息,脚手架措施费1442949元,同时确认争议条款无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和2021年3月23日,上海H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云南A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别签订《J金融中心项目一标段(1号楼)外立面工程 工程分包合同》和《J金融中心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2、3、4、5号楼) 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H公司承建J金融中心幕墙工程。两份合同专用条款15.1.2条第4款均约定:"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完成对应工程量对价款项后,甲方收到建设单位该款项后支付给乙方"。
合同履行过程中,H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工程,而A公司仅支付12641523.4元。后因建设单位J公司原因,案涉工程停工。2023年,A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J公司之间签订的《J金融中心建设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条款》,并获得法院支持。在该案过程中对整体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中H公司完成的幕墙分包工程造价为36715876.7元。另因脚手架未拆除,产生延期使用费用。相关费用作为A公司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已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由J公司向A公司支付。
在本案中,H公司认为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A公司应直接支付工程款及脚手架措施费。A公司则认为依据《关于<甲指总签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办理>的情况说明》,其仅是"代收代付",付款义务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要求H公司分摊其在前案诉讼中支出的相关费用。
三、办案过程
2024年9月,H公司委托龙昌军、龚子昭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案件事实,制定诉讼方案:
1.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诉讼方向
代理律师通过多次会议,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合同履行情况及前期诉讼状况,重点梳理:
- 两份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 工程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
- 已完成工程量及对应价款
- "背靠背"付款条款的具体约定
- 前案诉讼(A公司诉J公司)的进展及结果
经分析,律师团队确定本案核心争议为"背靠背"条款效力及A公司付款责任,决定以确认条款无效、主张工程款为主要诉讼方向。
2. 精准收集证据,构建证据体系
针对核心争议,代理律师系统收集、整理证据,主要包括:两份分包合同原件及补充协议、工程进度证明、付款申请及确认单、H公司作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证明文件、A公司诉J公司的(2023)云0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及所附《项目造价鉴定汇总表》、脚手架搭设及未拆除的证明材料、多次催款记录及协商过程文件。特别针对中小企业身份证明,代理律师从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取得了《2022年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确认H公司在列,为后续适用最高法批复奠定基础。
3. 精研法律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代理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2024年8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分析指出:
- 该批复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 本案中A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H公司为中小企业,完全符合批复适用条件
基于此,代理律师确定核心诉讼策略:以最高法批复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同时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A公司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代理律师精心准备全套诉讼文书,系统构建诉讼体系。在庭审中,针对A公司提出的"甲指分包""代收代付"等抗辩,代理律师综合指出:“甲指分包”并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及付款责任的认定,《关于<甲指总签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办理>的情况说明》缺乏建设单位J公司盖章确认,不构成有效三方协议;A公司在前案诉讼中已自认幕墙工程系由其分包给H公司施工;历史付款记录显示所有预付款、进度款均由A公司直接向H公司支付,证明其自认付款义务主体地位。针对脚手架措施费争议,代理律师援引(2023)云0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临边防护脚手架仍未拆除,未拆除产生的延期损失应继续计算"的认定,主张费用应计算至实际拆除日。
四、办案思路
1. 以最高法批复为突破口,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
代理律师的核心法律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A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H公司约定"以收到建设单位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应属无效。具体论证路径为:
- 主体认定:A公司系大型国有企业;H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位列《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属于中小企业
- 条款性质:该条款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设置向H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转移A公司的支付风险、减轻其资金压力
- 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该约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2. 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A公司付款责任
针对A公司"仅为付款通道"的抗辩,代理律师坚持:
- 两份分包合同系H公司与A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义务主体为A公司
- 无论H公司是否是“甲指分包”,都不否认合同相对性
- 案涉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已作为总承包合同项下内容,由生效判决J公司向A公司支付,J公司不可能又向H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五、办案结果
2025年12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云011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法律观点,判决:
1. 确认两份分包合同(除专用条款15.1.2条第4款外)解除;
2. 确认两份合同中专用条款15.1.2条第4款("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3. A公司向H公司支付工程款24074353.3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4. A公司向H公司支付脚手架措施费1442949元;
5. H公司向A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40121元、鉴定费72447元、保全费1345元、保全保险费24584.14元、律师费108598.53元,共计247095.67元;
6. 驳回H公司关于合同解除损失2536315.39元的诉讼请求;
7. 驳回A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六、办案心得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深刻体会到精准把握法律政策与务实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法律适用需紧跟司法政策动向。在代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批复,这为解决长期困扰建筑行业的付款难题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我们通过精确收集H公司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证据,成功将宏观政策转化为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政策的敏感度与运用能力。
证据准备需系统全面,针对性强。我们针对"背靠背"条款效力、中小企业身份、工程款金额等核心争议,系统收集、组织证据。特别是对《关于<甲指总签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办理>的情况说明》的形式与实质瑕疵进行精准质证,揭示其不构成有效三方协议的本质,为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专业协同是复杂案件胜诉的关键。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法、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等多领域知识,我们团队内部充分协同,整合专业优势,确保法律适用精准、证据组织严密、诉讼策略灵活,最终实现客户核心诉求。
个案价值超越诉讼本身,彰显法治进步。该判决切实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背靠背"条款导致的工程款长期拖欠问题。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及时回款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本案的胜诉为类似处境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路径,有助于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交易公平。
通过本案,我们更加认识到律师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执行者,更是法律政策的实践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在推动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和行业惯例的合理变革。这种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职业价值,正是律师职业的崇高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