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近些年,在FOB术语下,因买方负责订舱而引发的买方无单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种趋势给卖方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鉴于此,《FOB术语下无单放货纠纷中卖方救济途径研究》一文中,作者力图探究在FOB术语下,卖方(出口企业)遭遇无单放货纠纷后的民事救济途径与实务操作,为其制定诉讼方案提供可行思路。
持有正本提单的卖方,在正确识别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依其所选择的责任主体制定诉讼方案,按照有效的提单管辖权条款(若有),或根据相关法律对海事案件管辖的特别约定自行选择合适法院进行诉讼。卖方可以通过多渠道搜集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被交付的事实:如整箱交接的集装箱已经空箱返回或者已被投入其他航次的流转;承运人签发运费到付提单且已经收到运费;货物已经被海关放行;承运人或者货代告知货物已经被交付的证据等。此外,卖方应当注重无单放货纠纷特殊的诉讼时效,尽早提起诉讼,实现有效救济。
关键词:FOB 无单放货 承运人 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