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工作室夏培森撰)以2019年邓紫棋(邓诗颖)与蜂鸟音乐解约、发现“邓紫棋”已被公司注册为商标这一事件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艺名商标权”背后的法律规则,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块:
一、事件背景
- 2019年3月邓诗颖宣布终止与蜂鸟音乐经理人合约,随后发现蜂鸟早在2014年就以自身名义在第41类(演出/出版)、第25类(服装)、第16类(印刷品)、第14类(珠宝)、第9类(音像制品)等多类商品/服务上注册了“邓紫棋”商标。
- 舆论焦点:“艺名被公司注册成商标后,艺人自己还能不能叫‘邓紫棋’?”
二、艺名能不能注册成商标
文章结论:能,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 《商标法》未禁止将姓名/艺名注册为商标;TRIPS协定第15条也明确“个人名字”可注册。
- 艺名属于姓名权延伸(《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姓名权含本名、笔名、艺名、别名),可作为商标申请,但必须满足:有显著性、非恶意抢注、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
三、商标权 vs 艺名(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
这是全文重点,文章给出两套要件:
- 认定“抢注侵害姓名权”的要件
- 该艺名在商标申请前已为公众熟知;
- 注册人未获本人授权;
- 注册具有不正当目的(搭知名度、制造混淆);
- 该艺名与自然人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
- 佐以“乔丹”“金龟子(刘纯燕)”“易建联”等无效宣告胜诉案例。
- 名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三要件(引自最高法乔丹案与审查标准)
- 相关公众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自然人;
- 注册可能损害其姓名权(考量知名度、领域关联、使用情况、恶意);
- 特定名称与自然人间有稳定对应关系。
- 文章还对比了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明定艺名需经同意,增设法人姓名权保护)与德国法(滥用姓名三要件:同姓名致混淆、侵害应受保护利益、无权使用)。
四、落点:邓紫棋还能叫“邓紫棋”吗
文章不直接下“能/不能”的死结论,而是把判断框架交给读者,但逻辑指向明确:
- “邓紫棋”在2014年蜂鸟申请商标前已具高知名度,与邓诗颖稳定对应 → 蜂鸟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注册,涉嫌损害邓诗颖在先姓名权;
- 邓诗颖可依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姓名权是人格权,艺人本人在歌唱、公开活动等非商品化语境继续使用“邓紫棋”标识自己身份,不因公司持有商标而被剥夺。
补一句后续事实帮你闭环:蜂鸟在2020–2023年继续补申“G.E.M.”“邓紫棋”被驳回,部分老商标因撤三或无效程序失权;邓紫棋解约后仍以本名+艺名继续演出、发重录专辑,实践层面“叫回邓紫棋”没有出现实质障碍
全文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iRKFzjoE3pvrCVAEl3zDQ(“泽大律师”官方公众号)

